基本案情
上海一陈老伯,90多岁,有6个子女。
孙子小陈称要结婚,想租用陈老伯名下的房屋居住。
陈老伯同意后,小陈带其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了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,并办理了过户手续。
后来陈老伯的儿子、女儿问到此事,陈老伯说现在办理手续真简单,自己和小陈去了一趟不动产登记中心并按工作人员的要求做了点头、摇头的动作,房子就租给了小陈。
经多方查证,陈老伯才得知当日办理的并非房屋租赁手续,而是房屋转让手续。于是,陈老伯诉至法院,要求撤销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。
法院审理
法院判决撤销陈老伯与小陈签订的《存量房买卖合同》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子小陈乘人之危,在陈老伯不能理解情况下办理了房产过户,该行为显失公平。作为受害方,陈老伯请求撤销合同并登记房产到自己名下,请求合理,应予支持。
律师提醒
“君子爱财,取之有道”,年轻人应自食其力,遵循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,应秉持敬老爱老之心,多为老人着想。使长辈安享天伦之乐,感受家族和睦,是我们对老人最大的回报。争产会使双方伤痕累累,相亲相爱才是真正的孝道。
法律小贴士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一条
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,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,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