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
近日,某市检察院以抢夺罪对一名17岁未成年人小王及两名成年人提起公诉。
据悉,小王伙同两名成年朋友前往某公园,三人看上一名女子使用的手机,于是便起了抢夺心思。
三人尾随并跟上女子后,其中一名成年人强行夺取了女子的手机。
该名女子事后报案,公安机关很快便在一家宾馆将三人抓捕归案。
法院审理
法院审理后认定,小王虽未直接实施抢夺行为,但在整个事件中起主要帮助作用,应以抢夺罪共犯论处。考虑到小王系未成年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的相关规定,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,鉴于小王犯罪情节较轻,有悔罪表现,没有再犯罪危险,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,最终对小王判处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。
法律小贴士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十七条
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罪,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,情节恶劣,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
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
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七条
抢夺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抢夺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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