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
小王原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,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。2022年4月小王开始休产假,同年9月产假期满后返回工作岗位。
但其销售经理一职已由他人担任,自己则被口头通知岗位调换了,薪酬也从原来的月薪1.5万元降到不足1万元。
小王找公司交涉无果,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,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相应的差额工资。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。
但公司不服,起诉至法院,要求确认调岗合法无需向小王支付差额工资。
法院判决
法院认为小王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合法有效,对双方有约束力。用人单位变更合同内容,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。公司未征求小王意见即调岗减薪,侵害其权益。最终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原合同,向小王支付差额工资。公司不服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
律师提醒
女职工在“三期”(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)内的,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、限制晋级晋职,甚至辞退女职工,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。
法律小贴士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四十八条
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、怀孕、产假、哺乳等情形,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,限制女职工晋职、晋级、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,辞退女职工,单方解除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。
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,劳动(聘用)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。但是,用人单位依法解除、终止劳动(聘用)合同、服务协议,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、终止劳动(聘用)合同、服务协议的除外。
用人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,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。
文本所用图片均源自网络,仅作免费普法宣传使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