基本案情
30出头的小美暂无恋爱打算,可奈何皇帝不急太监急呀,美妈到处张罗着给小美介绍对象,而小美对相亲却有着强烈抵触情绪。
一天,美妈在人民公园“相亲角”经不住婚介服务机构的“利诱”,在未征得小美同意的情况下,以代理人的身份为小美签订了为期半年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,并当场支付了服务费2万元。
得知此事后,小美强烈反对,坚决要求美妈要回2万元服务费。当美妈向婚介机构提出全额退还服务费时,婚介机构却表示需扣除30%的服务费作为违约金。无奈,母女俩将婚介机构诉至法院,要求全额退还服务费。
法院审理
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美妈在明知小美不接受婚介服务的情况下,仍以代理人的身份代其与婚介机构签订服务合同,且事后未得到女儿追认,属于典型的无权代理。而婚介机构在明知张妈妈无权代理的情况下,仍劝说其签订婚介服务合同,存在明显过错,实际上其也并未提供过婚介服务。最终,法院判决该婚介服务合同无效,婚介机构全额退还服务费。
律师提醒
作为专业的婚介服务机构,对合同签订主体是否适格具有审查义务,尤其是“相亲”这种具有较强人身专属性的行为,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作出决定和表达。婚介服务机构为赚取服务费,与未经授权的“代理人”签订婚介服务合同,显然存在过错,且之后也未实际提供婚介服务。因此,应当全额退还服务费两万元。
法律小贴士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
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,仍然实施代理行为,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,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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