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,小李子入职一家公司。同时,他与公司签订了《承诺书》,同意公司不买社保,并承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自己承担,与公司无关。
天有不测风云,入职不久,小李子突发心脏病在工作场所离世,经确认属于工亡。当小李子家人向公司讨要说法时,公司拿出《承诺书》表示小李子已放弃相应权利,因此拒绝赔偿。
小李子的家人对此难以认同,决定将公司告上法庭。
经审理,法院认为:涉及生命权和财产权等基本权益的事项,个人意愿很难被视为权利放弃的正当理由。用人单位不因员工放弃权利而免除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本应由社保赔付的责任。
法律小贴士:
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
律师提醒:
生命虽短,但其尊严必然,在工作场合,每个生命都值得被公平对待和应有的保护。
生命,因法治而自由,企业亦因法治而负责。责任担当,关乎企业的义务,也关乎每一名劳动者的尊严。
员工放弃社会保险的《承诺书》有违《劳动法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,应当认定其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,因此,员工放弃权利,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真能免除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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